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
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授权 ,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
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
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外币资产和负债情
况制定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批。
(二)财务总监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
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财务总监或董事会批准的计划,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就相关事
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
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确认。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或通过外汇交易平台
提交的指令,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
约。
(六)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
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
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
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
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
计部负责监督。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
算。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董事长、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