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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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
年6月6日通过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菁燕女士
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
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
事1名。公司监事会提名张菁燕女士、李金林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五届监事
会产生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公司合作多
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
内容客观、公正。监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12.53元/股调整为12.18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
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
意以2023年6月9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因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名称,以及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经
营的稳定性,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一: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张菁燕,女,1966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九三学
社社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至1997年9月担任航空工业总公司常州
飞机制造厂乙炔填料工艺员、材料化学分析工程师;1997年9月至2001年2月担任
常州国际学校教师;2001年6月至2003年8月担任建科所城北分所建筑材料检测工
程师;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先后担任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先后担任建科有限副总工程师兼研发
部部长;2011年6月至2019年12月担任建科股份副总工程师兼研发部部长;2020
年1月至2021年2月担任建科股份总工程师兼研发部部长;2021年3月至今担任建
科股份总工程师;2018年5月3日至今担任建科股份监事会主席。现兼任常州绿玛
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尼高科技宿迁
有限公司、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融富聿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
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联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青
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青山绿水(南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中维
建研(江苏)设计有限公司、奥立国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广泽交通
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江苏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
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虹德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润居工程检测咨询有
限公司、国测计量(江苏)有限公司、奥立国测(盐城)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山
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中维碳禾(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菁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2,35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42%;通过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7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张菁燕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中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林,男,1977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学位,
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2001年7月至2003年2月担任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地基
室测量技术员;2003年3月至2018年9月先后担任建科有限地基所测量队队长、检
测二中心副主任、检测中心副主任;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建科股份检测中心副总
经理、检验检测集团副总经理;现兼任子公司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2023年3月至今,担任常州市盐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金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8,095股(其中19,300股
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待后续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办理回购注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通过苏州奔牛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4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
。李金林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
中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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