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长光华
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 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
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35,599,95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发行网下配售的 1,981,703 股限售股上市流通。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
略配售股份 1,660,016 股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14,499,543 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 年 6 月 19 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数量为 17,519,159 股,涉及股东数量为 5 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
量为 17,519,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4%,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起上
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23 年
该次送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增至 176,279,943 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
化的事项。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放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同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一、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
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东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一、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
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超过 12 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
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股东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的承诺
“一、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
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超过 12 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规定。
二、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
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股东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一、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
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超过 12 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规定。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
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三、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
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7,519,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4%,限售
期为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股占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流通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比
(股) (股) (股)
例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17,519,159 9.9382% 17,519,159 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
自增资的工商变更
起 36 个月
自增资的工商变更
合计 17,519,159 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
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