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材料,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倡导,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充实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
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
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
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此,公司修订了填补未
来回报的相应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论证分析切实、
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推进相关工作;同意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星宇 朱贺华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