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5616亿元
(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0.44元/股。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4,000,000股(含本
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股东权益。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杨志茂先生,杨志茂
先生持有公司7.40%股份,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认为《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汤海鹏
独立董事:赵莉莉
独立董事:聂织锦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