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
的精神,现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
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汤海鹏
独立董事:赵莉莉
独立董事:聂织锦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