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和评价,内部控制
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
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
-1-
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机构;
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通;
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
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2-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问题的整改;
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3-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性提出意见;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住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
括以下方面: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主要包括:
-4-
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企业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
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面真实;
-5-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6-
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7-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会议
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