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由于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本次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
《<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在原《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及《2023年度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具有合理
性,有利于规范管理新增关联交易。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开展2023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运营和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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