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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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42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2020 年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第九次会议和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签
署《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王冬香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公司以 141,379.33 万元的交
易价格收购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大药房”、
                            “长江连锁”)、浙
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资本”)、王冬香所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星”、
             “标的公司”)52.7535%的股权。2020 年 12 月 1 日,
长江连锁持有的标的公司 50.1776%的股份(对应股份数 98,057,000 股)已过户给
长药控股,公司取得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签发的《股权证持有卡》,成为长江
星的控股股东。2021 年 10 月 21 日,财通资本持有的标的公司 1.1809%股份(对应
股份数 2,307,692 股)完成过户,2021 年 11 月 8 日,王冬香持有的标的公司 1.3949%
股份(对应股份数 2,726,000 股)完成过户,长药控股取得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
心签发的变更后的《股权证持有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完成。
公司共计持有长江星 103,090,69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2.7535%。
   二、业绩承诺情况
方”)、罗明及张莉(协议中简称“丙方”)签署了《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
协议》,对乙方、丙方按照相关约定承担业绩补偿及其他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 年
议之补充协议》,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了《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乙方、丙方按照相关约定承担业绩
补偿及其他义务进行了补充修订。业绩承诺如下:
  (一)关于净利润的承诺
年度及 2022 年度(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期”)。如果本次交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即,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低于 18,000.00 万元、20,000.00 万元,2020 年度-2022 年度三年累计不低于
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口径为承诺年度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合
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承诺净利润数,而且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等于或超过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
利润的,则乙方、丙方无须承担补偿责任,否则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甲方可以在剩余应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就抵扣后未足额补偿的部分,乙
方、丙方应继续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内,当期
超额实现的净利润部分可以顺延计入至下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计算指标,但该年度
实现净利润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乙方、丙方不得以已弥补完成
此前年度的业绩承诺为由,而要求甲方退还过去年度发生或支付的补偿金。
  (二)关于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的承诺
务所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标的公司第三个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
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专项报告》。资产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
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
利润分配的影响。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现金额,则
业绩补偿义务人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将另行进行补偿。另需补偿的金额计算方法
如下:
  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金额。
  该补偿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在《减值测试专项报告》出具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现
金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的指定账户。
  (三)关于采购的承诺
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不超过 60%、20%、15%、10%。
  如 2021 年度未能完成上述承诺,长江连锁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2000 万元×(2021 年度经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中药饮片
业务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占比-60%)/60%;
  如 2022 年度未能完成上述承诺,长江连锁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2000 万元×(2022 年度经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中药饮片
业务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占比-20%)/20%;
  如 2023 年度未能完成上述承诺,长江连锁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2000 万元×(2023 年度经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中药饮片
业务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占比-15%)/20%;
  如 2024 年度未能完成上述承诺,长江连锁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2000 万元×(2024 年度经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中药饮片
业务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占比-10%)/20%。
不足以支付赔偿的,则长江连锁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不足部分
缴纳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四)关于应收账款的承诺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收回的,长江连锁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现金补足;
   长江星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每个年度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
营业收入的比例应当分别降至不高于 88%、84%、80%,若上述比例未实现预期,则
长江连锁同意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赔偿金额=10,000 万元×(当年度末经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余
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当年度承诺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
/当年度承诺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
   长江星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每个年度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在
一年以上的比例应当分别降至不高于 30%、28%、26%,若上述比例未实现预期,则
长江连锁同意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赔偿金额=10,000 万元×(当年度末经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余
额中账龄在一年以上的比例-当年度末承诺的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在一年以上的比
例)/当年度末承诺的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在一年以上的比例。
不足以支付赔偿的,则长江连锁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不足部分
缴纳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一)关于净利润的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 2023 年 4 月 27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审
亚太审字(2023)004873 号),长江星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15,692.98 万元,
万元,2020 年度-2022 年度三年累计超过业绩承诺净利润 61,000.00 万元,完成率
   因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
承诺已实现。
   (二)关于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的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 2023 年 6 月 9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减值测试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
                                 (中审亚太
审字(2023)005948 号),标的资产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考虑 2020 年
润分配以及股份支付等影响后为人民币 167,017.58 万元,与交易对价人民币
   (三)关于采购的承诺完成情况
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
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2)005456 号),
长江星 2021 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
为 64.90%。
  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 2022 年 6 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
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5 号),长
江星 2022 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为
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不超过 20%的约定。
  (四)关于应收账款的承诺完成情况
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核报
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7 号),在标的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
额 855,598,141.48 元 中 , 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未 收 回 余 额 为
   长江连锁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余额 16,024,504.72 元予以现金补足。上市公司
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约定,近日已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16,024,504.72 元。
   (1)根据 2021 年 5 月 11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0)020782-11 号),长江星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
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5.61%,完成了长江星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于 88%的约定。
   (2)根据 2022 年 5 月 18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2)005455 号),长江星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
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1.10%,完成了长江星 2021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于 84%的约定。
   (3)根据 2023 年 5 月 24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7 号),长江星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
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15.10%,未完成长江星 2022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
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于 80%的约定,比约定比例高 35.10%。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未完成的赔偿金额为 4,387.50 万元。计
算公式:赔偿金额=10,000 万元×(115.10%-80%)/80%。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
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近
日已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4,387.50 万元。
  (1)根据 2021 年 5 月 11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0)020782-11 号),长江星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21,373.49 万元,占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
余额的比例为 22.36%,完成了长江星 2020 年末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不
高于 30%的约定。
  (2)根据 2022 年 5 月 18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2)005455 号),长江星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账龄
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2,899.28 万元,占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为 29.69%,未完成长江星 2021 年末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不高于
  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 2022 年 6 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3)根据 2023 年 5 月 24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7 号),长江星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账龄
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408,986,374.13 元,占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
额的比例为 28.01%,未完成长江星 2022 年末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不高
于 26%的约定,比约定比例高 2.01%。
  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未完成的赔偿金额为 773.08 万元,计算公式:赔偿
金额=10,000 万元×(28.01-26%)/26%。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
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近日已从未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773.08 万元。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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