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峰岹科技
股票代码:688279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生活 B 区 24 栋 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 2088 号信和自由广场 2 栋双
鱼座 24F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3 年 6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
义:
峰岹科技、上市公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芯齐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指 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芯晟投资
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芯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至 5%以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企业名称 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生活 B 区 24 栋 212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03 日
经营期限 2030 年 5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444.29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钰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QQ46A
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生活 B 区 24 栋 212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主要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企业名称 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 2088 号信和自由广场 2
注册地址
栋双鱼座 24F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01 日
经营期限 2030 年 5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28.7052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钰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CK704H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 2088 号信和自由广场 2
通讯地址
栋双鱼座 24F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主要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执行事务
汪钰红 女 中国 中国 无
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为同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为一致
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股份的计划安排。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齐投资和芯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618,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
股东名称
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
无限售
芯齐投资 4,812,900 5.2108% 4,355,997 4.7162%
流通股
无限售
芯晟投资 287,052 0.3108% 262,171 0.2838%
流通股
合计 5,099,952 5.5216% 4,618,168 4.9999%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81,7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16%。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股) 变动比例
芯齐投资 大宗交易 2023/5/9-2023/6/9 456,903 0.4947%
芯晟投资 大宗交易 2023/6/9 24,881 0.0269%
合计 - 481,784 0.5216%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以上持股占
比均按照公司总股本 92,363,380 股计算。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未以
其他方式持有峰岹科技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
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声明日期: 2023 年 6 月 9 日
附表
基本情况
峰岹科技(深圳)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峰岹科技 股票代码 688279
深圳市芯齐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深圳市芯齐投资企
街道南油生活 B 区
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深圳市芯晟投资企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芯晟投资企业(有
称 业(有限合伙) 册地
限合伙):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南
海大道 2088 号信和
自由广场 2 栋双鱼
座 24F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有 □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5,099,952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5.5216%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 481,784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比例: 0.5216%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 4,618,168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4.99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6 月 9 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方式:大宗交易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不适用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钰红
日期: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