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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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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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
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 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合规性原则:保证投资活动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 谨慎性原则:任何投资防控风险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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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要及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五) 合理性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
  (六) 效益优先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未经
公司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提交总裁办公
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披露,《公司章程》中未明确的,按照《创业板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标准,按照《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以利于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开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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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发展规划;
  (三) 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
理合法;
  (五) 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六) 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八) 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
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
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
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
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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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
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
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执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子公司
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及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
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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