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
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调整正当、合理,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两项调整事项的议案时,与
其相关的关联董事会回避了表决,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对上述两期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