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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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3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
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2022
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29,923,7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后,母公司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71,443,732.63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
日之前发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3年4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22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 总 股 本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扣税后,A股QFII、
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81元;A股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9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
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
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
金0.81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9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9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
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人民币0. 8821元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登记日为2023年6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2023年6月20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说明:(1)上述表格中,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
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股份为其收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代其他非流通股
股东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2008年8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件,将美菱集团所持3,435.9384万股国家股(其中包含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改中
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336.0329万股国有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2016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复,将公司原股东兴泰控股持有的本公司49,477,513股国有股份(包括:
已持有的47,823,401股,及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
股东垫付的1,654,112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肥产投集团”)。因此,美菱集团收到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
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股份及其相应的分配权益应无偿划转给合肥产投集团。截至
目前,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合计
股;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为
  (2)上表股东中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产投集团持有的股份
为流通股股份外,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首发前限售股股份。
    (3)上述A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2日—股权登记日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
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其他事项说明
取完税证明的,请于2023年7月3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以便本公司向税务局申请。
得税的情况,请于2023年7月3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
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八、有关咨询办法
  九、备查文件
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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