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价格及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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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受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公司”)委托,北
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1 年度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第
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嘉兴斯达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
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斯达半导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斯达半导的说明予以引述。
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成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价格及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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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
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
报告》。
(五)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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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
(八)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条件符合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激励对象中 2 人存在离职情形,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不再符合激励
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840 份予以注销。
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由 111 人调整为 109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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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50,400 份调整为 642,560 份。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交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
司以总股本 170,801,1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43613 元(含税)。根据
利润分配实施计划,以 2023 年 5 月 22 日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3 日为除
权除息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前述事项,调整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 132.19
元/份,计算过程为 P=(133.63-1.43613)≈132.19 元/份。
(三)本次行权条件符合的情况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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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817,642,889.48 元,较 2020 年度的 180,682,635.94 元增长率为
公司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满足行权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共计 109 人,经收集激励对象 2022 年
绩效考核结果,109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等级 B 及以上,满足公
司第二个行权期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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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