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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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成都运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
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同时在公司内部
将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9 日,时限达到 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 OA 系统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
映,无反馈记录。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
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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