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明食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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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
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公司网站、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
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内容,当公司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也可以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
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代替应尽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
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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