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 常青科技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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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2,5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329,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自然人股东孙秋新先生、金连琴女士、孙杰先生、雷树敏先生、严大景先生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照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登记,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币 0.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
东可按照该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常青科技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0965519
特此公告。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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