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宣奇武先
生无偿提供保证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陈士华、王敏、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