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广州
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辽宁浪奇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韶关浪奇
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广州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60%股权与广州轻工
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0%股份进行置
换,差价部分由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补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或“本次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核查
意见如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
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组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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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谢卓然 熊文祥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嘉霖 黄明朗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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