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
排。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2023年6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的105名激励对象
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归属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四、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
理。公司本次作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拟签订进区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石家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进区协议书,有助于双方合作共
赢、共谋发展。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强化
公司业务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 (孙孝峰) (李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