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屯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本次董
事会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