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东方华银关于苏州科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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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华银”或“本所”)接受苏州科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6
月8日14点00分在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6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6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8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和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
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0,752,8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33%。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39,516,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5%;反对 1,236,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0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94%;反对 1,236,40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06%;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9,223,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6%;反对 1,529,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12,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46%;反对 1,529,06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54%;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9,516,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5%;反对 1,236,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0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94%;反对 1,236,40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06%;弃权 0 股,占出席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第 1、2、3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第 1、2、3 项议案均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第 1、2、3 项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包括作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阮书
 (本 页无正文,为
             东方华银关于苏州科达 ⒛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
见书签字盖章页 )
负责人 :黄   勇               经 办律 师   :
                                      刊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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