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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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3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监事应到 3 人,实到 3 人,占应到人数的 100%。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分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进行
重大资产置换。公司拟以所持有的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浪
奇”)100%股权、韶关浪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浪奇”)100%股权、辽宁浪
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浪奇”)100%股权、广州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化所”)60%股权(以下统称“拟置出资产”或“置出
资产”)与轻工集团持有的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仕
诚”)60%股份(以下简称“拟置入资产”或“置入资产”)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
换(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超过拟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置
换差额由轻工集团以现金方式补足。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轻工集团。
   公司拟以拟置出资产与轻工集团持有的拟置入资产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超过拟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置换差额由轻工集团以现金方
式补足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公司持有的南沙浪奇 100%股权、韶关浪奇 100%股权、
辽宁浪奇 100%股权、日化所 60%股权。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轻工集团持有新仕诚的 60%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新仕诚 60%的股份。
票弃权。)
  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
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列载的评估结果
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依据置出资产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本次重组中置出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 71,694.40 万元。
经本次重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71,694.40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置出标的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   置出资产对应评估值     交易价格(万元)
                 比例        (万元)
   南沙浪奇          100%      55,988.32     55,988.32
   辽宁浪奇          100%      14,866.05     14,866.05
   韶关浪奇          100%       380.77        380.77
      日化所        60%        459.26        459.26
            合计             71,694.40     71,694.40
票弃权。)
  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权
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列载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依据置入资
产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本次重组中置入
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 61,392.65 万元。经本次重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置入资产
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61,392.6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置入标的公司名称 新仕诚 100%股份 轻工集团持有的 置入资产对应评          交易价格(万
           的评估值(万        股份比例   估值(万元)          元)
              元)
  新仕诚       102,321.09    60%    61,392.65    61,392.65
  关于置换之后的差额部分即 10,301.75 万元,由轻工集团自置出资产交割完
毕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广州浪奇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包
括当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关于置入资产,如果置入资产在过渡期的运营产生收益的,由上市公司享有;
如果置入资产在过渡期的运营产生亏损的,由轻工集团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进
行足额补偿。
  关于置出资产,置出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无论产生收益或产生亏损)均由
轻工集团承担。
  (1)资产过户
  轻工集团及新仕诚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 6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
间内,办理完毕置入资产交割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 6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办
理完毕置出资产交割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
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依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主张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
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轻工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
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法》
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事宜,根据审
计和评估结果等资料编制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表决结果为 3 票
司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公司与轻工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
州轻工工贸集团之重大资产置换协议》。
  同意公司与轻工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
州轻工工贸集团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同意公司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
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说明》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涨
幅未构成异常波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对本次重组事项首次披露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
波动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股价在首次披露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
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
于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涨幅未构成异常波动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票弃权。)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公司监事会对于本次重组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监
事会认为本次重组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重组的信息披
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
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置出资产及置入
资产编制了其相应的财务报告,已经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公司编制了备考财务报告,并已经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
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同意上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上的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书》。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
产的说明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
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
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
  在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第一次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
出售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组标
的资产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或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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