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
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选举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王瑟澜、
高炜、陈明吉、叶源新、刘延平、刘鑫宏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的条件,张欣、张鹏飞、李建军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均
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
董事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支付在任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5 万元人民币
(税
前),是公司参照相关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根据公司自
身实际情况和行业等综合因素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
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将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前,我们已对《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一致认为该交易按
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没有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拓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
资风险,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