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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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3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事项,维护公司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主要负责人;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本制度第三条第 4 目的规定为准);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三条第 4 目的规定为准);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未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审批权限授权
给指定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各
项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
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
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
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
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如有进一步修
订且不涉及股东法定权利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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