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492,784.9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
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资金运作,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
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竺素娥(签字):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邵乃宇(签字):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俊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