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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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人”或“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首发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回购期限届满。公司
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126,3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795,700 股的比例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因此,江苏北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江苏北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7,795,700 股,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 2,126,387 股,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算公式如下: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实际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
数=0.09*(117,795,700-2,126,387)=10,410,238.17 元。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前收盘价格为 20.00 元/股(2023 年 5 月 24 日收盘价)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00-0.09=19.91 元/股
   (二)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7,795,700-2,126,387)*0.09÷117,795,700=0.0884 元/股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
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00-0.0884=19.9116 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19.91-19.9116)/19.91=-0.01%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1%
  综上,江苏北人本次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
与分配之情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
  江苏别人承诺:在提交本业务申请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期间,公司不实施可
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股份回购、股份注销、股权再融资、限售股解禁上市、股份性质变更、股权
激励股份的登记、可转债开始转股等。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曹飞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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