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推荐贾新宇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问卷,我们作为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推荐贾新宇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贾新宇的个人简历,贾新宇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
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选
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我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资
格无异议。
独立董事:王绍斌、马鸿佳、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