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若
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权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或安排。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
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权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
并同意分别向符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8.00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朱为缮、黄添顺、张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