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 中航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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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
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
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
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
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
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正式提案。重大投资决策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
司管理层。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的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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