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
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行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
取核心财务指标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
司的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182 亿元、193 亿元、204 亿元且 2023-2025 年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2.00 亿元、2.50 亿元、3.00 亿元。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顾国建 刘京建 魏 紫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