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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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3-08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和天津爱
   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均为全资子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
   司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29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
   司天津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1.1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30.1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
   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204.57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
   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 265.00
   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办理 1.1 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
司于同日与工商银行天津北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0030200017-2023
年北辰(保)字 0100 号),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1.1 亿元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义乌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义乌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JHYWZHSX20230011),办理 5 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光大银行义乌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JHYWZBZ20230008),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
信业务提供 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义乌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中信银行义乌分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 信杭义银最保字第 231013 号),为浙江爱旭
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10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义乌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兴业银行义乌分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23 北借保 7028 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
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9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义乌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HZ32(融
资)20230005),公司于同日与华夏银行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HZ32(高保)20230012),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5 亿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和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
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
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 265.00 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
额),额度有效期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银
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和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贸易
融资授信、出口押汇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30.10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
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204.57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
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 265.00 亿元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亿元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4.94           64.58
     负债总额                   39.11           41.49
     资产净额                   25.83           23.09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41           113.13
      净利润                   2.74             8.68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亿元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1.04           145.91
    负债总额                96.28            96.86
    资产净额                54.76            49.05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58.06            267.97
     净利润                 5.71            16.72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天津北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
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
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
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
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
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
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
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
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
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
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
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
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
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
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
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
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
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
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
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
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华夏银行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
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
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
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
  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
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
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
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爱旭和浙江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天津爱旭和浙
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天津爱旭和浙江爱
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和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
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
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 265.00 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
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204.57 亿元仍在
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
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30.10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
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 204.57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
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25.82%。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 84.02 亿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2.75%。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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