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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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
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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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
  第九条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同时,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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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 十 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 十 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 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
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
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
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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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豁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
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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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按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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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按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并按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
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按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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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按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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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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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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