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
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深圳工业园停止生产之独立意见
公司深圳工业园生产设备老旧,惠州工业园生产装备先进,且产能充足,可
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深圳工业园停产可以有效降低综合运营成本,提高整
体生产效率。公司已对人员做好妥善转移和安置,对机器设备进行合理搬迁和处
置,且对深圳工业园有整体出租规划。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深圳工业园
停止生产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签订《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协议》之独立意见
公司整体出租深圳工业园,目的是为了提高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惠州工业园产能充足,深圳工业园的整体出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出租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签订<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