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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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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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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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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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赣锋锂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等文件的规定,指派刘克赞律师、刘彬律师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所剩余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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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草案)》所列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 OA 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东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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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
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已完成《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授予 1,574.4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
记工作,其中,股票期权简称:赣锋 JLC1,期权代码:037157。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
因,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经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由 403 名调整为 400 名,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74.4 万份调整为 1567.9 万份。同时结合公司 2021 年度已实现
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 2021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40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391.975 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
准)。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导致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部分股票期权,同意公司为前述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手续。监
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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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因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经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由 400 名调整为 388 名,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由 2195.06 万份调整为 2130.66 万份。同时结合公司 2022 年度已实现的
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 2022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388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532.665 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导致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
票期权,同意公司为前述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手续。监事会对
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及部分期
权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
期限内行权完毕,如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期限为 2022 年 6 月 9 日至 2023 年 6 月 6 日止,有 142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期限内未
行权,公司拟注销上述 142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794,75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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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销本次行权期限内未行权股票期权部分,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未行权部分股
票期权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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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龙江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刘克赞
     刘 彬______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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