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与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
投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相关
各部门的日常协调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公司
的发展方向、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等;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文
件草案;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及向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呈报的书面提案;
(五)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
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1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视频和书面议案等形式。
第十二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方式可以
是书面委托、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等形式,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顾问、法律
顾问或者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的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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