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
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其 142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共计 794,752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黄斯颖 徐光华
徐一新 王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