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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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
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以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43,678,373
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992,496 股,即以 238,685,87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029,164.01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
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 4,992,496 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流通股份变动,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38,685,877×0.13000÷243,678,373≈0.12734 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1273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利为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7917820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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