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 永安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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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3-032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2,750,0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拟以 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为 60 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32,656,840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 2022 年度分配方案的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分配
总额=原定每股分配比例×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0.13 元×229,906,840 股=29,887,889.2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即 229,906,840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
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29,906,840×0.13)÷232,656,840≈0.13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孙继胜先生、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包括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
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282003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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