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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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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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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旭琦律师、李健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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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对象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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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0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94,923,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021%。其中,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1,752,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3,171,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结算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关于
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法院
申请预重整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1,08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159%;
反对 173,586,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537%;弃权 2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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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1,551,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64%;
反对 173,371,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43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表决情况:同意 21,356,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561%;
反对 173,566,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43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356,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1653%;反对 1,81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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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袁华之 朱旭琦
李 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