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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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601 第 04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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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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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601 第 0426 号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召开。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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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
股东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23年6月7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
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至9:2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日。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5,808,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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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出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为: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
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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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叶正义:
钟婉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