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三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参考文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
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和/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
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形式行使表决权的
、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债券持
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
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
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
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
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购买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均视为其
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第七条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以认购方式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
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
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
债本息、变更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
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
(如有)偿还本期可转债的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
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
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
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对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
要内容作出决议;
(六)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
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
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
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15个交易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形式及议事程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内容
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四)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五)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
大变化;
(六)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
重不确定性;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九)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
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
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
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
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
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
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
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拟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至迟应在会议召开日之前5日
向会议召集人确认其将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
券面值,并提供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即进行参会登
记);未按照前述要求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无权参加该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债券
持有人现场会议地点亦可选择其他交通便利的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
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一
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
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
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
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
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可转债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
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
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
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
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
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
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方式召开。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
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
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
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一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
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席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席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
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应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
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
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
代理人(如有)、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
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
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
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
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
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
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
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会议上提出议
案供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
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
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超过
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
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
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
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
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
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
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
、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
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
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
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
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
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
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
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
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除非明确另有所指,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
切已发行的本次可转债: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
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
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九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
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