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遥
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共 340,560 份;1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考核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 或 D,其第二个行权期内对应的股票期权部分或全部不得
行权并由公司注销,共 58,149 份;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
满,22 名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共 1,856,182 份。公司决定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
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以及考核结果,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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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4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 1334.6897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向能 张 帅 梁黔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