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 (2023-04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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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 弘高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项议案:
《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审议未获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1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7 日上午 9:15,结束时
间为 2023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00。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
代 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194,923,6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23,171,4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89%。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71,752,2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432%。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3,171,4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89%。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1,08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159%;
反对 173,586,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537%;弃权 254,1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08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254,1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7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966%。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551,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64%;
反对 173,371,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43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51,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0091%;反对 1,61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66%;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43%。
  表决情况:同意 21,356,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561%;
反对 173,566,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434%;弃权 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56,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李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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