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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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3-041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8926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3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通函。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67,628,82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8926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649,083,545.14 元(含税),其中 A 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89,748,930.53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1)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9266 元,股东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033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   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以下简称“沪
股通”)
   ,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0339 元。对于沪股通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
一致。
   (4)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926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663091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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