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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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未
达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象达到退休年龄、三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丧失激励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九名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5 万股,并调整回购价值
为 3.16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 3.16 元/股的价格回
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8.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实施先进电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先进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先进电机
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是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持续推动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公司子公
司实施该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先进电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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