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03,875,195 股,扣除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 18,371,148 股(拟回购注销的业绩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 18,371,148
股)即以 885,504,0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
税),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77,100,809.40 元(含税)。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本(扣除拟回购注销的
业绩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为基数,每股现金股利发放金额不变,依实际情况调整利润分配
总金额。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总股本 903,875,195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 18,371,148 股(拟回购
注销的业绩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 18,371,148 股),即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885,504,047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85,504,047×0.20÷903,875,195≈0.1959 元/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0)÷
(1+0)=(前收盘价格-0.1959)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 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聚丰
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
、CRESCENT UNION 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
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266156 转 4212、4211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