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 鸣志电器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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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3-032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0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0,063,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7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404,41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除 4 名指定股东(上海鸣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凯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永恒公司、金寶德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00 元,
待其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由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计征税率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0 元。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0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070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634688
联系邮箱:dm@moons.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鸣嘉路 16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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