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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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5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40,846,16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1,746,927.2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萍女士、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8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8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减按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6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2148011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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