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证券简称:易华录 证券代码:30021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院 1 号楼 1001 室)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
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083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发行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易华录”、“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
核实和落实,同时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具
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集说明书(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Times New Roman(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问询函回复等申请文件
楷体(加粗)
的修改内容
本回复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
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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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一
称“华录集团”)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华录集团正在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筹划重组事项,华录集团拟整合进入中国电
科,该方案尚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截至目前上述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导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影响;(2)结合上述重组事项以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
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关审批或批复,
国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合规。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截至目前上述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
产生影响
(一)重组进展情况
根据华录集团出具的《关于重组进展情况的说明》、易华录出具的《关于华
录集团与中国电科重组事宜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录集团、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重组事宜已履行各自内部
审批程序,相关重组方案已向主管部门申报,尚未取得正式批复。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录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229,124,004 股股份,通过
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 16,345,210 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6.86%。华录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华录集团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控股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华录集团 66.78%的股权,国务院国资
委为发行人的最终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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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重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录集团与中国电科重组尚未取得正式批复,华录集
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华录集团的股权情况未
发生变化,华录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注册程序过程中,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情形,截
至目前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影响。
中国电科为国务院国资委全资控股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中国
电科 100%的股权。根据华录集团出具的《关于重组进展情况的说明》,根据目前
拟定的重组方案,本次重组完成后,华录集团拟整合进入中国电科,发行人最终
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保持不变。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录集团作为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或者注册程序过程中,存
在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情形,截至目前不会对本次发行产
生影响。根据目前拟定的重组方案,假定本次重组完成后,发行人最终控制人仍
为国务院国资委保持不变。
二、 结合上述重组事项以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
说明本次发行是否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关审批或批复,国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合规
(一) 华录集团、中国电科及主管部门审批情况
根据华录集团出具的《关于重组进展情况的说明》、易华录出具的《关于华
录集团与中国电科重组事宜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录集团、
中国电科重组事宜已履行各自内部审批程序,相关重组方案已向主管部门申报,
尚未取得正式批复,本次重组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
规。
(二)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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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告》,对华录集团、中国电科重组事宜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及发
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批程序,相关重组方案已向主管部门申报,尚未取得正式批复;
发生变化,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或者注册程序过程中,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变
更等事项”的情形,截至目前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影响;根据目前拟定的重组方
案,假定本次重组完成后,发行人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保持不变;
批程序,相关重组方案已向主管部门申报,尚未取得正式批复,本次重组事宜已
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已就华录集团、中国电科
重组事宜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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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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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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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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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赵泽皓 崔学良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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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
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
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万 军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